37、简述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38、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即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条件而违法。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也就是说,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肯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形成的。
39、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6)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9)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40、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认定。
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认定: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2)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民事行为。 (3)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因显失公平而为民事行为中的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